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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2015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湖政采办〔2013〕7号)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11-18 09:50:35 人气:119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各区财政局,市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根据《湖州市2013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湖政办发〔2012〕13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2015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1号)的规定,2013-2015年度市级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将继续实行定点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级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有效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三、定点保险机构

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共7家,分别为: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5.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6.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四、投保险种、优惠率及售后服务

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定点保险机构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的规定给予投保单位浮动优惠。

2.商业险种,市级单位可自主选择参保。其最终优惠率应不低于30%。

3.定点保险机构的特定服务措施应按计划书及投标时的承诺提供,并在市级单位投保前向采购单位特别说明。

五、监督与管理

1.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2.各定点保险机构必须按计划书和谈判约定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为市级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投保和理赔服务,不得擅自降低费率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3.为加强公务车辆的定点保险采购管理,提高定点保险机构的承保、理赔等服务水平,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将对定点保险机构承保服务和履约情况(重点是投标文件有关承诺的兑现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政府采购法规制度、采购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期招标的评判依据。

六、其他事宜

1.各定点保险机构优惠率、价格和特定服务措施等具体内容请查阅浙江省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ztb.huzhou.gov.cn)协议供货栏目。

2.三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3.联系电话。市政府采购办公室:2150037;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2220018。

特此通知。

附件: 定点保险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浙江省湖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


附件

定点保险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名      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杨晓峰  

221791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潘洁

206273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费继敏

2108356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戚建飞  

275560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王群

2036602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费亚琴

257566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吴建勤

2122356

     

本文网址:http://cgzx.zjhu.edu.cn/show.asp?id=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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