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12〕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经省政府授权,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湖州市2013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湖州市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湖财办〔2006〕227号)细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同时,为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采购单位应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均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请、公告、备案、资金拨付等规范程序。
三、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予以公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是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浙江日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四、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含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其中对协议供货以外的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中有金额标准的从其规定),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再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因特殊要求需分散采购或自行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部门所属各采购单位对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依法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若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完成时,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集中后,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中介服务费在3万元或项目采购预算500万元以上的审计、评估、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项目除外),采购单位应自行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具备条件的采购单位,也可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七、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20万元。
八、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总额(或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和协议供货文件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集中采购目录》中打“Δ”的项目,在限定数额范围内实行协议供货(数额限定标准详见各项目的协议供货文件)。协议供货项目实行协议供货询价制度,采购单位在申报采购前,除办公设备耗材、办公用纸、机动车辆加油、机动车辆维修、机动车辆保险、会议和培训外,其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必须首先进行协议供货询价。
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本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机制。采购代理机构要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采购的质量和效益。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十一、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完善的,报经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公布。
十二、三县参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2013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3日